劳动者罹患职业病,用人院不予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?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后,单位能否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相反的申请AG亚娱集团APP主张?近日 ,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,工伤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后“反言”的后反悔法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件。
2021年7月,用人院不予支A公司与余某签订为期3年的单位劳动合同,约定余某担任过油机长岗位 。申请双方确认,工伤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 ,后反悔法余某每天噪声作业10小时 。用人院不予支2023年5月,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申请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明确了余某患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,用人单位为A公司。工伤AG亚娱集团APP后A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”)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 ,后反悔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经审查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。A公司不服,起诉至法院,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。
A公司认为,余某自2013年起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 ,历任多家企业相关岗位 ,且前用人单位均未履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义务,应就余某职业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,并追究前用人单位责任 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全面调查工作年限及环境 ,认定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。
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辩称,A公司作为工伤申报主体,为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。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,认定余某系A公司的员工,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的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,应认定余某属于工伤 。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条例正确,程序合法。A公司先行认可工伤后又反悔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。且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属于工伤情形负举证责任 ,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诊断证明效力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故请求驳回A公司诉求 。
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 ,本案中,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》对余某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,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余某情形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,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,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。A公司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,申请认定余某为工伤 ,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,后又不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,提起本案行政诉讼,前后意思表示相悖 ,未能作出合理解释
